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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出台《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

   日期:2015-03-02     浏览:288    
核心提示:  近日,云南丽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丽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6条,从部门职责、使用权限
   近日,云南丽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丽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6条,从部门职责、使用权限、经费保障、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权责明晰。

  明确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并进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当合理规划消火栓布局;城市道路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新建、迁建、补建、拆除消火栓的建设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及给水管网敷设工作。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进行维护保养。

  明确使用权限。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确需临时使用的单位应当报请消防部门和供水公司,并派专人操作,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以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明确经费保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供水企业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每季度应维护保养一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时应当及时修复,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数量和分布图,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明确行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违反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法律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市政消火栓养护单位没有及时维修、养护,造成消火栓无水源或无法使用,致使救灾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养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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