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作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服务领域,目前尚没有严格细致的法律法规加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适应经济市场化以及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导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设置缺乏科学评价体系,服务意识淡薄、质量不高,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和培训机制缺少等问题。2014年5月1日,公安部正式实施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和执业准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进行了规范。2014年11月,总队对全省71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800余名从业人员进行了资格考试,目前有近50家单位,400余人取得了临时资质。为加强管理,推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省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临时资质管理主要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通过临时资质的专业人员认定,满足有关条件后申请的临时资质。《办法》要求,从事灭火器检查、维修、回收及灭火剂充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活动,社会单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和规模,分为临时一级、临时二级和临时三级,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二年,具备正式资质条件后,才可以申请转换为相应级别的资质。《办法》根据不同的等级,从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临时资质相关人员职称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
《办法》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年度业绩报告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做出年度检验合格的决定。对单位不再符合原许可资质条件的、执业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多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在检验期内违存在不良执业记录等情况的将视为“不合格”。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其取得的资质进行注销。
《办法》强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按照本办法执业范围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