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云南省冬春旱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气用油量大增,加之春节临近,生产、储存、销售进入旺季,人流物流集中,各类致灾因素增多,火灾防控形势异常严峻。《规定》的出台,对全面加强全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结合云南省情,首次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主体责任的单位范围明确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关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为各类单位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主体责任方面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依据。同时,为解决现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严重滞后的现实问题,《规定》首次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界定为符合定性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广播电视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重要的科研单位等7类,并根据《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权限的基本规定,明确了实施权限一般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必要时由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在单位管理职责方面,《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单位消防工作特点,细化和补充了一般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经费、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等10项消防安全职责,明确规定了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10项专门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在加强消防行政监管方面,除明确划分和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和监管内容外,《规定》还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服务信息等10项服务职能。
据介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消防监督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规定》内容,并制定配套的工作细则、制度,督促主管部门、单位履行好特定的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