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规划、住建、交通、国土、发改、财政、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供水、物业等相关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等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乡村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乡村消火栓的补建、维护和消防用水等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由单位承担。住宅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投资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消火栓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农村防火规范》的规定,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连片村庄范围内的消火栓和供水管网设置应当符合《古城镇和村寨火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区域的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乡村消火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保养;单位、住宅消火栓根据权属划分或者合同约定,由产权单位、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大理州出台《消火栓管理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