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要同步规划公共消防设施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新住宅小区的火灾发生案例,明显少于老城区的住宅区。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小区建筑结构主要以钢混、砖混为主,其防火性能及耐火等级较高,而老城区的很多旧房、特别是一些棚户区,则以砖木建筑结构为主,其耐火等级较低,一旦遇到火源很容易引发火灾。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指出,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按规范进行电气线路改造。
同时,商业密集区、文物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并保持畅通。在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百米以上民用建筑要设避难层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往往会造成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条例》规定,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此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建筑、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等四类场所禁止使用瓶装燃气。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业主与物管均应强化消防责任
小区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谁来承担?多数业主既十分关心这一问题,但又不清楚答案。《条例》明确,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针对电动车使用广泛的现状,《条例》还特别规定,在单位、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将消防法规纳入普法教育
《条例》指出,每年11月为消防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消防宣传月组织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设立或者确立消防安全教育场所,为群众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科学技术、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