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检查,做好编号、建档等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维护情况如实记载,且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整体完好,部件无缺损,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出水正常等要求。
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此外,《办法》明确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办法》规定,相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规划,并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供水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竣工后,邀请消防机构参与工程项目验收测试,并将竣工图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供水管网未覆盖或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区域,应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障的自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设置和建设标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