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消防工作考核方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支持和帮助村(牧、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村(牧、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查。《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消防职责。
《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或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