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所指消火栓分为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明确规划、财政、住建、水务、城管、消防部门在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所担负的职责。
《规定》明确,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消火栓要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规定》要求,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一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保证消火栓及其供水设施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发现消火栓及其供水设施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以及接到相关部门通知的,应当在2日内组织专人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并将修复情况进行反馈。
《规定》特别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水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