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公安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中,也应当包含消防规划有关内容,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时序、任务和进度。
《规定》明确,消防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步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规划应当有消防专篇。编制消防规划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其内容应当包括: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防灾缓冲隔离地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场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