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涉及的问责行为包括干部任免、表彰奖励、工作中不讲团结、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选拔任用干部失察、违反兵员管理规定等共计43项内容。《办法》要求,各单位在实行问责时,应先由纪检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官兵管理权限向各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对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对官兵问责的线索,由相关部门配合纪检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官兵管理权限向各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近日,青海省消防总队制定下发《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重对7大类共43项问责行为的问责方式和问责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以此进一步增强部队官兵的责任意识、法纪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