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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单位损坏建筑消防设施 最高可罚5万

   日期:2014-09-23     浏览:501    
核心提示:  9月19日,西安市法制办发布《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规定,损坏、
   9月19日,西安市法制办发布《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规定,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该规定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鼓励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自救逃生的消防设施、设备。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9日。

  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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