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集中清理的结果,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废止《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公厅消发〔2009〕165号)、《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及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公消〔2012〕37号)、《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省灭火器维修质量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公消〔2012〕74号)等在内的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同时,决定取消四川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违法增设的消防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将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作为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置条件的;将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置条件的;将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验作为消防验收前置条件的;将公众聚集场所员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培训合格作为其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置条件的;将灭火器维修企业经维修条件检查及维修能力检验合格作为其继续实施维修业务前置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