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火灾形势严峻立法需求迫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南昌市火灾形势日益严峻。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城市场等火灾防范重点单位大量聚集,易燃易爆场所占全省五分之一,火灾起数、财产损失、伤亡人数指标均占全省一半以上。
同时,老城区低洼危旧房、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消防通道狭窄、房屋耐火等级低、缺乏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用电用火不规范等大量问题,此外,大量住宅小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占用,发生险情时消防车无法进入;洪城商圈、万寿宫商城、司马庙建材市场等大型综合市场、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普遍存在可燃商品多、摊位拥挤、通道不畅、人员密集等现象,发生火灾事故概率大,防火减灾形势严峻,立法需求极为迫切。
建议将实施时间明确为2015年1月1日
人大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切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同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指出,考虑到市人民政府2004年颁布的规章《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对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将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
同时,建议在丁字路口设置消火栓;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品运输车辆在隧道内通行。”考虑到作为埋置于地层内的工程建筑物的特殊性,为了消除隧道内的火灾隐患,建议从严规定,将该款设置为禁止性条款,同时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隧道内通行。”同时,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实施时间明确为“2015年1月1日”。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瓶装燃气场所的列举,第一项“高层建筑”的概念不够直观、清晰,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议修改为“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同时,为使表述更为准确,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