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及本《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对可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可直接判定,对不能直接判定的,要根据建筑物或场所类别,再确定是否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可以立即整改的、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对于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公安机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被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要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区域)”警示牌,标明单位(区域)名称、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经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才能销案或予以摘牌。
《办法》强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罚,督促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