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十六条,明确规定实行24项责任追究事项,其中,对有关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的11项,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6项,对有关领导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7项。
《规定》的制定出台对于落实防火责任、强化防控措施、推进依法治火、促进森林防火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县(市、景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护林防火部门、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护林防火工作责任,依法依规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是阿勒泰地区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