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参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可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可直接判定,对不能直接判定的,要根据建筑物或场所类别,再确定是否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可以立即整改的、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可以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对于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公安机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被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要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区域)”警示牌,标明单位(区域)名称、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经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才能销案或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