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要求,各个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城乡规划部门、文物部门、村镇建设部门将消防规划作为保护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名城名镇名村内消防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照,不得同意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文件指出,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按照《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规定,对本地存在突出消防安全问题的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古建筑实施重点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积极指导社会单位整改。当地政府要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根据古城村镇、农村大屋场的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点,组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网格化管理组织,同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此外,各地还要鼓励文物建筑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推广电气火灾防控技术,引导单位、居(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督促古城镇、传统村落、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寨和30户以上的农村大屋场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推行“多户联防”和轮班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