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建队原则。《意见》明确了“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原则,并指出要将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做为各县区政府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发改、财政、安监、公安、消防、住建、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同时,明确各级政府要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可采取乡镇单建、邻近乡镇合建、乡镇与企业联建等多种方式发展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细化目标任务。《意见》逐一明确了各县(区)发展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村屯志愿消防队的具体数量,计划在2015年以前,全市新增或按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20支,乡镇志愿消防队28支,村屯志愿消防队2960支。制定了专职、志愿消防队员队伍发展任务分解表,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专职消防队员200名,志愿消防队员14994名。
严格建设标准。《意见》结合《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从业务用房、人员配备、车辆配备、随车器材、防火装备等多个方面分别对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村屯志愿消防队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并在前期调研走访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两室两库”、消防车辆加水点24小时加水、消防车最低配置载水量不低于4吨、装备执勤配置与库存比例不低于1:1等具体要求。
保障经费落实。《意见》规定了乡镇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支出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拨付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保障,每年不得低于6万元;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标准,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每年补贴费用不得低于1万元,村屯志愿消防队不得低于5000元。规定了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进行保障,确保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