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条例中指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优先对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
此外,针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指出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开辟消防车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进行电气线路改造,安装空气开关或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并对电气线路采用阻燃PVC管进行穿管保护。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设施。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南昌新建建筑超百米要设置避难层(间)
条例还指出,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南昌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记者了解到,条例中还提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泡沫夹芯板。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防火巡查一次
记者从条例中获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设消防站
另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公安或者专职消防站。
而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燃气。餐饮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采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违反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六类建筑内不得设置合用场所
条例中还指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二百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