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办法》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定性,主要对单位场所建筑面积不符合消防规定、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进行裁定,结合停产停业、停止作业等执法手段,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办法》要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操作规程,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相应的处罚。
《办法》规范,对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行为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对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行为的不予处罚。
《办法》强调,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对违法行为人有两种以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法》于2014年8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