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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安消防支队相城区大队消防器材招标

   日期:2014-07-31     浏览:412    
核心提示:  (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三)、投标单位需在苏州地区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售后服务机构负责售后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投标报名资格要求:

  1、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或公证件)现场备查。

  2、投标单位提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承诺书。

  3、投标单位为非苏州地区注册的单位参与投标的需在苏州地区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售后服务机构负责售后服务工作(需提供分公司或子公司工商证明材料,售后服务机构为委托授权的需提供售后服务授权证明,售后服务机构为区域设置的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

  注: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请各投标单位将符合以上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封面注明投标单位名称、标号、标段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信息。报名资料如有伪造或虚报,则评标小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或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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