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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租房屋需上报 三层要配逃生绳

   日期:2014-07-11     浏览:209    
核心提示:  温州市消防与安全生产暨出租房管理工作现场会昨日召开,公布了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消防与安全生产暨出租房管理工作现场会昨日召开,公布了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有多个方面的调整。

  房屋出租3日内出租人应上报

  《办法》要求,出租人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房屋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报送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由社区组织将居住房屋出租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办登记。

  留宿他人超过3天应向社区报告

  《办法》还要求,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留宿他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向社区组织报告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转租居住出租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报告。

  房屋不能再分割出租

  《办法》要求,应当对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居住间出租。

  出租房3层以上每层须配逃生绳

  《办法》还要求,居住出租房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每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人(含)以上或建筑物为4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照明等,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应当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30人(含)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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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温州市登记在册的新居民已达到380万人,其中有七成左右租住在出租房内,这些出租房大多位于城郊接合部、城中村等,出租房龄时间长,老化严重,其中一些出租房还是违法建筑。今年1-8月份,温州市发生的亡人火灾,一半以上发生在这类出租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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