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操作要求和务实指南。《办法》指出,阿克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消防防设施监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公共消防设施的补建、维护、拆除等工作,执法局协助做好配合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及时报告公共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市财政、规划、城市建设、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火栓在关键时刻完整好用。
《办法》规定,公共消防设施专供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该单位或其个人加大督查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水源生命线。
《办法》规定,公共消防设施周围10米内严禁堆放物品,埋压、圈占、遮挡。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公共消防设施。违法者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处罚。对消防栓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机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水源生命线。
《办法》强调,公共消防设施由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采用委托方确定维护保养单位管理。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保养单位要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二)、维护保养单位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的现象(三)、维护保养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办法》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编号、建档工作,并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对巡查中对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共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同时,市财政每年应确保30万元的维护保养经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专项资金,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