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统领作用更加突显。《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工作。每年3月前要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上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议定本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在冬春火灾多发季节,制定专门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
部门监管职责更加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经信、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化等十六个职能部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或计划。适时开展督查,督促所属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在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公布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每半年向本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网格排查机制更加健全。《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实际,划分若干网络,确定网格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综治、安监、公安、民政、工商、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单元内的单位(场所)进行排查整治,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加强防火检查。
隐患整治措施更加具体。《规定》区分不同类别的火灾隐患整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负责排查的部门要依法督促单位整改消除。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和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抄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对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本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整改的责任部门,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对于无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整治工作办公室。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同时,明确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督导考评方式更加有力。《规定》要求各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迟缓、进展不力的部门,应跟踪督促落实。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考评内容。要结合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深化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对整治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