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八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受理、办理、督办、奖励、曝光、信息研判,所称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微博等形式,向各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反映的消防隐患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规定》明确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火灾隐患类型,主要包括: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燃放烟火等明火作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内容。
《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应成立本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依托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设立办公地点,悬挂统一标志标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履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转发、移送、回复、曝光、奖励、信息研判等工作职责,务必保证火灾隐患得到及时处置。《规定》强调,各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进行分析,统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数量、种类、分布等基本数据,提供业务和领导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归纳总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特点、成因等,为消防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每季度对举报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承办单位办理举报投诉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举报投诉机构工作情况等。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有针对性的采取工作措施,做好奖励、宣传曝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