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除企业消防信息反馈滞后弊端。企业消防信息反馈滞后,某种程度上导致其内部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消防安全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破除这种弊端,笔者设想公安消防部队是否可以引入专业培训模式,尝试建立消防“培训师”队伍,培养和引进一批相对具有专业培训知识的人才,专门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通过新颖的课题讲座宣传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和提高企业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观念,推动他们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系统的“大消防”部门,负责涉及消防安全的各方面事务。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能让企业直接感受到火灾的发生对影响企业自身发展的切肤之痛;二是“培训师”专业的授课技巧,改变传统培训教育中出现的内容枯燥乏味、培训成效不明显等现象,让企业管理人通过各种讲解,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三是企业的消防安全问题能够快速反应至最上层,避免中间诸多环节的束缚;四是企业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状况,权衡考虑如何解决问题;五是利于火灾隐患整改的进度,避免逐级反馈以及相关整改资金的逐级审批。
3、深入推进技改。笔者所在的大队在全区推行电镀线技改以来,基本控制了电镀线火灾的发生。从经济效益来讲,电路线改造,降低了电费,节约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也很乐于接受。由此,若在更大层面上推行火灾研判和技改,应当尽量减少企业负担,使企业能够主动采取技改。同时,是否能由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主动改造且具有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帮扶,这样也能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4、倡导理性执法。对于企业主动向消防部门报备存在消防设施故障等问题,应在现场复查后,进行技术指导,采取临时的防范措施,同时加大中队巡防、派出所回访频次,与企业共同防范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一味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企业确实因经营需要而临时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尝试实行临时报备制度,承诺使用期限以及期限内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原则上期限不超过2个月,同时,大队应明确辖区派出所每周上门检查并拍照核实1次,存入备案报表,期限结束后,大队立即派员验收,督促单位立即恢复建筑使用功能,并明确告知如未改变,将加重处罚,此项尝试制度不适用于重大安保活动的关键阶段。
5、细化处罚标准。对确实是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原因而造成的消防违法行为,如:车间改仓库、货物临时堆积占据消防车道、消防控制值班室人员流失等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对于习惯性或者故意违法的行为,建议加重处罚。此项工作应该分析总结各类处罚案卷,寻找共性问题,然后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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