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应按规定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此外,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及四层以上,并需设置单独出入口;高层居住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或者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必须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违反《办法》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