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每年清明节期间,烈士生前所在支队级单位应安排人员陪同烈士遗属祭扫烈士陵墓,通过敬献鲜花、种植纪念树等形式开展悼念活动,并向烈士遗属送上慰问品。除春节、清明节外,各支队级单位每季至少一次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或委托烈士遗属所在地消防部队及时了解烈士遗属的工作生活情况。部队各级与烈士遗属要建立常态化联系,各支队级单位都要利用96119平台开通应急求助电话,方便烈士遗属第一时间与部队联系反映情况。烈士遗属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烈士生前所在支队级单位视情给予烈士遗属一定资助。积极协调烈士遗属所在地民政部门落实好国家抚恤优待政策。烈士遗属去世的,烈士生前所在支队级单位要协助地方做好丧葬工作。
《办法》规定,浙江总队党委每年春节统筹安排实地慰问烈士遗属,并送上慰问金10000元,由烈士生前所在支队级单位具体实施。同时,建立实行烈士子女助学制度,助学金标准为每名烈士子女幼儿园至中学每学期3000元、大学每学期5000元。
《办法》明确,抚恤优待工作在浙江总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总队军政首长为组长、党委常委为成员的抚恤优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队政治部,负责抚恤优待工作的组织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