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规定,7种情况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中两类地区要由当地政府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消防队(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未建设公安消防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五类单位需要由建设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和地铁的管理单位;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批发市场;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据省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专职消防队有792个,专职消防队员11128人。
专职消防队是指公安消防队以外的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由省辖市、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