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8章、49条,紧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管、训、用、养”关键环节,对队伍组建、人员招用、执勤训练、队伍管理、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是我市制定出台的首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性、纲领性文件,对解决队伍建设发展的机制性、基础性、保障性难题,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城乡消防安全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强调,区县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组建主体,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主体。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定期演练、防火巡查、宣传培训、工作报告等职责,并对建队范围、建设标准、批准程序、撤销重组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从乡镇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中选任,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招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用人需求统一分配使用。同时,对人员的招用程序、招用条件、岗前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值班备勤、战备检查、业务训练、防火巡查等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训练、工作、执勤、生活等规章制度,提升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办法》强调,区县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市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健全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激励机制,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评残评烈、伤残抚恤、职业健康检查、离队再就业等保障机制。要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政策及资金支持各项措施。要落实消防车特种车辆上牌、路桥及通行费减免等执勤保障措施。
《办法》规定,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区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未履行办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政府专职消防队有违反办法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消防文员履职期间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力推进。要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方法举措,准确运用政策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分布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启动各项建设,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转变为务实手段,加快推动发展。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强化保障跟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构建起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效保障。
把握五大关键环节 锻造专职消防新军
新《消防法》颁布以来,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不断拓展,灭火、防火和应急救援“三位一体”中心任务日趋繁重。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五大功能区域全面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消防安全压力增大,特别是渝东北、渝东南的广大农村地区,地域辽阔、山高路远,消防安全保卫力量十分薄弱,而公安消防警力十分有限,无法有效覆盖,亡人及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易发多发。为有效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填补边远农村地区消防力量空白,着力提升全市城乡火灾防控总体水平。这支队伍自组建以来,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是一支重要的消防力量,是公安消防队伍的有力补充,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由于我市缺乏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导致建设主体不明确、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工资待遇差、人员“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比较突出,队伍整体发展缓慢、效果不理想。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队伍组建、人员招用、队伍管理、保障措施、考核监督五大关键环节提出促进队伍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