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明确了奖罚范围,奖励项目、比例及条件,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按照规定,对在“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等工作成效明显,在全省消防监督执法量化考评中成绩突出,辖区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无被各级督察通报等问题的支队、大中队;以及在战役期间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能及时分析研判,为全省战役领导小组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合理依据的总队相关处室,根据奖励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并给予1-2万元奖励。对在清剿火患”战役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予以专项记功。评选程序严格按照支队党委申报,总队“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全面衡量、评选提名,总队政治部全面考核报总队党委研究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对公示无问题的方可实施奖励。
同时,《规定》还严明惩处措施,对“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要求依法处理,且在战役期间考评两次排名全省末位的支队,支队党委向总队党委做出检查,取消单位当年度年终评先资格。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工作延误、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的大中队,支队主官向总队做出书面检查、进行警示诫勉谈话、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