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火能力将提高
据了解,根据去年年底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的一份消火栓调查报告显示,阿克苏整个地区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完好率低。从建设、规划部门取得的数据来看,阿克苏市城区面积45平方公里,实有公共消火栓272个,消防水鹤6个;市政消火栓损坏、埋压、锈死以及欠账较多,远不能满足灭火需求。
不过,这一状况今后将得到有效改善。因为,《办法》除了明确了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对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经费的保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这些保障条件,阿克苏市城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工作将上新台阶,城市防火能力将得到加强。”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芦晓东高兴地说。
拆除、损坏设施处罚很严格
《办法》指出,公共消防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私自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消防部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吉君介绍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防灾体系的重要部分,对增强城市自身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城市的公共消防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涉及每一位公民的利益,因此,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护。
监督维护责任很明确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城市的消火栓、消防水鹤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阿克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消火栓监督管理,并采用委托方式确定维护保养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市财政、规划、城市建设、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编号、建档工作;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城市道路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实施。
此外,公共消防设施每年的维护保养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应确保每年30万元的公共消防设施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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