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自合同制消防员正式报到之日起1个月内,公安消防机构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满8年以上的合同制消防员,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帮助其向当地企事业单位推荐,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合同制消防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培训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培训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合同制消防员服兵役、被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录取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收录用的,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合同制消防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与其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并适当发放高危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办理。
《办法》推进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当前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不规范、流失严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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