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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日期:2014-02-20     浏览:460    
核心提示:  本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以前已建成的制鞋、制衣、制帽、注塑、汽车用品等可燃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行业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
   本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以前已建成的制鞋、制衣、制帽、注塑、汽车用品等可燃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行业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1、防火分隔

  居住部分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居住部分不得用于出(转)租或设置员工宿舍,仅限房东或生产经营业主居住,且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采用实体墙和水泥楼板进行分隔。

  2、电线敷设

  电气线路必须套用阻燃或金属管;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必须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

  3、安全疏散

  (一)生产、储存、经营部分。设置在2层及以上楼层时,应配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内的阁楼(夹层)不得住人。

  (二)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必须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分开独立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同幢建筑各户屋顶应相互连通。

  (三)通用要求。室外连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门窗等进行封闭;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管理措施

  合用场所内属于出租性质的,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建筑周围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构筑物;三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5、消防设施

  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应放置4公斤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应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应在每个房间设置消防应急水龙头,或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应配置消防应急照明,三层及以上的场所还须配置火场逃生应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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