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火灾高危单位监管要求,我市将现行条例第五十条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范围由“公众聚集场所”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市政府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界定。此举将有效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进一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方面:修正案充分考虑消防技术服务在构建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性,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审批主体、条件和程序,市人民政府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市内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产品方面:消防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消防产品使用领域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环节,要对消防产品实施抽样检验,要求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更换,但由于部分已安装的消防产品更换难度较大,且订货周期较长,不仅使建设工程成本增加,也往往导致建设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业主使用,更导致建筑先天性火灾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潜在性危害。
为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将消防产品质量把关关口前移,明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