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对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负责人和承办人,对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终身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查收的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符合等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追究程序。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设工程发生较大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后,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符合等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