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执法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进一步规范了消防执法廉政教育秩序,要求支队以上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执法集体廉政授课、1次违法违纪案例剖析,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执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健全了消防执法廉政制度,对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廉政承诺制度、家属助廉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消防执法廉政监督,明确提出支队主官、防火监督处处长和大队主官原则上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任职;进一步强化了消防执法责任追究,专门设置了“责任追究”的内容。
本规定是在2010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共23条,涵盖了执法廉政教育、执法廉政制度、执法廉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