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在经营不善而转让,业主走马灯似地变化,大多数新的业主不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了招徕生意,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原有场所,在不申报消防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装修,随意改造房屋布局,破坏了原有的安全疏散和防排烟布局。还有的在二次装修时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或高分子材料,增加了致火因素。
2、场所经营业主消防法规意识淡薄。
大多数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业主缺管必要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场所的消防投入上能省则省,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处后,不是想方设法消除火灾隐患,而是千方百计托门子、打招呼,对消防监督管理完全是被动应付。一部分场所业主和员工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技能,不会检查、保养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会引导顾客疏散等,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火灾隐患自查能力较弱。
3、消防监督管理顾及少。
大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地处后街后巷或偏僻社区,有的甚至非法经营,未被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消防监督管理上存在失控漏管,还有的小型场所为逃避管理,采取消防部门检查关门歇业、检查过后重新开业,这种“游击”经营方式给消防部门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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