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记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下称《办法》)。据了解,《办法》明确了考核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
《办法》提出,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办法》还细化了考核内容。其中,设区市政府考核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省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则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其中,共同部分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其中,《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综治委、省安监局等14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发生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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