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该《办法》对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重大意义。
《办法》规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等11个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年度考评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分内容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和消防安全责任3个大项16个小项,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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