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山西省运城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对17个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市政府明确指出,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的需要。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有关内容,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专线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指导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针对农村消防工作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的防火安全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应当免费登载、播发。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客运汽车站的消防安全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监管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人防部门负责监管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开展两次消防产品的专项治理行动。(来源:运城消防 作者:狄咏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