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公布,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营业的;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施工单位违法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
《办法》强调,建设工程发生火灾事故后实行责任追究制。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等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