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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增五项新职责

   日期:2013-07-15     浏览:306    
核心提示: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填补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新增5项监管职责。

  近年来,在城市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出现。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和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层建筑防火灭火是国际性难题。”浙江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崔春起介绍说,高层建筑楼层高、体量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加上高层建筑业主、使用单位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日常消防监管难度大。

  为此,浙江认真吸取了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于2010年启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先后征集了47个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各类立法专题会议20余次,最终出台了这一规定,填补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新增了五项监管职责。

  规章实施后,作为高层建筑的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又新增了哪些安全监管职责?

  规定第18条至23条对此作了明确要求,新增了五项监管职责:

  第一项职责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情况;

  第二项是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项是发现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项是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处罚决定书,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视情将处罚情况抄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五项是应当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际,加强对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行业的有关信息。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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