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大风险”是制约城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必须面对的客观环境。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量多、面广、火灾危险性大。一般来说,人员密集场所都具有人员集中、可燃易燃物品多、用火用电量大的特点,火灾危险性极大。就目前全社会火灾发生的总体状况来看,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尤为多发,已成为火灾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高层及地下建筑的不断出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地下建筑不断增加,超高层建筑也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增多,不但增加了火灾扑救难度,而且增加了火灾防控难度。
三、大量棚户区的客观存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原本处于远郊的化工企业被逐渐发展的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包围,城市规划没有预见到对消防安全的相应防范,由于受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棚户区”改造不可能一步到位。
四、一些大型化工企业的不断兴起。以贵州省黔西南州为例,不但像贵州宜化化工、金宏化工等大小类型的化工企业星罗棋布,而且加油加气站随处可见,这些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就如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置于城市之中,严重威胁着城市安全,一旦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很可能给城市带来毁灭性灾难,这类场所如果设在人口密集的城区,或处于城市上游、上风方向将严重威胁城市和百姓的安全。
(二)“五大瓶颈”是制约城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的内在因素。
一、部分建筑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后天只重视城市规模扩展,无视安全防护,城市规划不到位及城市规划超前性不够等因素影响,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在城市建设中普遍存在,有的政府和部门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看作非生产性和福利性建设,视为可有可无。这种只顾眼前不思长远、只讲发展不求安全的观念,不但造成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旧帐未还又欠新帐的局面,而且给城市自身健康发展埋下“先天性”火灾隐患,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为鼓励经济发展,在没有土地指标的情况下采取租地等措施发展企业,工程项目不能依法立项,有很多企业在实施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内装修改造工程不能依法申报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因而造成建筑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严重后果。
二、城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近年来,严峻的火灾形势,使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消防工作,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强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城市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得到有效增强。但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经济发展的矛盾仍然存在,部分城区建设规划不科学,甚至浮视城市消防规划,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消防车通行受阻,有的建筑耐火等级低,毗邻相连,无消防水源,易出现火烧连营的惨剧;有些居民区及企业布局不符合消防规范,随意改建、扩建,甚至乱搭乱建,出现防火间距减小,消防通道阻塞,消防设施不到位,增加了消防隐患。
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虽明确但责任落实不到位。如部分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没有消防安全意识,只顾生产、不顾消防安全,在企业内见不到消防安全管理的痕迹,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说起来重视消防安全,但认识模糊、知识缺乏,没有清晰的安全理念,因此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有所了解,但存在冒险和饶幸心理,对具体消防安全工作持应付态度、过关思想,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认为比较重视,有自己的安全观念,但在处理消防安全问题时有凭经验、凭想象的情况,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意识不强。
四、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完整的消防法律体系迅速建立,几十种涉及行政、技术消防法规法令及技术规范在短短几年内相继颁布施行,新产品、新技术大量应用在消防监督领域。消防监督员还来不及将其素质提高到适应工作需要的水平就必须面对新形式下的消防监督工作,对消防监督工作中的不适应和漏洞就明显地表现出来。同时消防监督人员少工作量大,整体执法素质不高,公安派出所消防消防监督工作成效不明显。
五、承载火灾风险的机制不健全。有的城市目前还没有通过建立居民和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没有改变目前房屋倒损补偿过分依赖政府财政的局面,普遍存在火灾损失补偿资金不足,受灾群众的恢复重建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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