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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3-06-13     浏览:422    
核心提示:2013年5月30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根据福州市消防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和细化。对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或福州市颁布实施的其他法规中已有更加详细规定的,不再作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作为省会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要求。为此,《规定》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适当提高消防设施配备,必须配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灭火装置等。同时,对于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已有要求,但在我市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如设置避难层(间)、屋顶直升机停机坪、部分建筑和场所禁用瓶装液化气、禁止设置易燃液体的经营点等。

(二)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治理

福州市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居民住宅区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作业场地被占用、在公用楼道设置栅栏影响消防安全,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导致火灾隐患产生的情形,为了治理火灾隐患,《规定》设定了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同时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对我市已开建的轨道交通也作出了消防安全规定。

(三)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对于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及降低事故损害程度至关重要。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安装或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尚缺少有效的处理手段。为此,《规定》建立了消防产品流向跟踪及监督管理机制,便于更加有力地打击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保障消防产品质量。

(四)进一步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与消防基础薄弱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农村道路、水源难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利用农村既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带来的火灾隐患明显增加等。针对这些问题,《规定》借鉴北京等地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村道路、消防水源等作了规定,并针对利用农村既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易于出现的火灾隐患提出规范要求。

(五)进一步明确火灾调查处理机制

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力有限,无法保障对每一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为了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规定》借鉴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有效做法,规定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的调解机制。同时,也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期限和特别启动程序,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职责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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