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了《海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了51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一旦有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最高可被罚款30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被处分或处罚。
据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张刚部长介绍,为落实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督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本办法。这51种不良行为主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列入消防监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这四大类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在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供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中,具体划分为51种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这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其中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最低罚款10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
各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并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海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申请表》并将相关内容录入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上报的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并于每月5日前进行公布,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法定救济时限内未完成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公示期限至少6个月,公布时限根据《公安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裁量阶次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种程度,公布时间分别为6月至10月、10月至18月,18月至26月,26月至36月。未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良行为或删除已公布的不良行为。
凡年度内被公布3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誉不良单位和个人名录”,于下一年度2月前集中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相关行政部门,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建议有关单位及社会群众谨慎发生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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