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防火门并没有完全起到防火的功能。那么应该如何将防火门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应当如何改进防火门的防火性能?
一、修改消防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防火门的应用
1、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等人员经常出入处设置的防火门,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确定防火门平时的启、闭状态。如用于住宅建筑的可设置常闭式防火门,用于公共建筑、厂房的应设置常开式防火门,具体可规定为正常使用过程中有人员通过的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正常使用过程中无人员通过、仅火灾等紧急状态下有人员通过的应采用常闭式防火门。
2、《建规》第7.5.2条规定,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其实常闭式防火门也应与常开防火门一样具有信号反馈功能,并且常闭式防火门反馈信号还应能反应出双扇门关闭的顺序是否正常,以便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况,及时对关闭情况不好的防火门进行处理,对类似闭门器损坏、铰链松动致使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的进行修理,确保常闭式防火门的防火、防烟效能。
二、修改防火门的行业标准,提高产品可靠性
按照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l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对防火门的产品质量主要是:外观质量、制作精度、装配精度、整体强度等。其目的是能满足作为门的使用要求。功能要求主要是:材料性能和耐火性能,其目的是一旦发生火灾时起到防火、隔烟的作用,这是安装防火门的最重要的意义。在材料性能方面:门扇和门框内填充的隔热材料应达到GB8624-1995《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中规定的不燃性A级的要求;锁、合页、插销等五金件其熔点不低于950℃;门框与门扇之间、门扇中缝设的密封条应为不燃性材料;防火玻璃应不影响防火门的耐火性能。以上这些规定是防火门是否合格的主要总判定标准。但从目前我国的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来看,行业标准中仍存在以下有待改进之处:
1、针对行业标准中双扇防火门的顺序器没有明确的性能规定,建议在行业标准中增加顺序器的安装部位、动作方式、反应时间、有效动作次数等具体的、量化的标准,使之成为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
2、针对行业标准中无防火门闭门器产品质量标准、无安装方法、牢固程度的具体要求,建议在行业标准中增加闭门器拉力与门质量之间的对比表,规范闭门器的使用规格;增加闭门器的安装牢固程度标准,规定闭门器的具体动作次数,从而确保防火门长期保持完好的闭合状态;增加闭门器的开启角度要求,突破厂家自行确定的90°陈规,使防火门能够满足使用需求和市场需要。
三、改进防火门的制作工艺及安装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1、选用防火铰链时,应选用可分离、拆卸的合页,这样在安装防火门时,就可以分别固定牢固后,再直接将门扇插入到门框中即可。
2、在固定合页、闭门器时,应改变现在用木螺丝固定的方式,在门框、门扇上预留固定合页的孔洞,然后配套相关的螺丝、螺母,这样到了安装现场时,就可以按照预留的孔洞进行标准化作业,门扇上的螺丝、螺母最好还应配置相应的隔热装饰品。
3、确定使用双扇、多扇的防火门,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预留信号反馈线,防火门的安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早联系,预留线路和控制模块,以便于防火门的安装、调试。
四、修改消防法律条文,加强防火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防火门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是一种消防产品,而在使用过程中是一种消防设施,在生产、销售环节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其监督管理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使用环节上却存在明显缺陷,有必要进行改进:
1、对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不具备最起码的约束力
防火门在使用过程中作为一种消防设施,应当按《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时,按《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只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这样一个法律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具象征意义,没有哪个单位去认真对待,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在实际执法监督过程中也无法执行,为了一扇防火门或者一个闭门器或者一个铰链,去专门下发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然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再依法进行处理,结果只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而被处罚对象对受到的处罚却丝毫不当一回事,无关其痛痒,既浪费了消防监督员的工作时间,又不能解决问题,还严重影响了《消防法》作为法律应有的尊严,建议修改此条款,对不能切实履行消防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较为恰当的处罚,以促进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增强其做好消防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
2、对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罚过慢,不利于及时消除隐患
防火门作为一种常用的防火分隔物在高层建筑、公共场所中大量使用,其因维修保养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经常出现,尤其是在当今社会,高层住宅的大量出现,防火门数量呈爆炸式增长,随之而来的防火门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爆炸式增长,随便找一幢正常使用过程中的高层建筑,都会发现防火门存在常闭式的常开、铰链松动、闭门器损坏、不密封等等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到人员疏散和防火分区,严重威胁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如果按照现行消防法律去处理,从检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复查,一个执法过程一般需要3-5天,用如此长的执法时间去解决数量众多隐患中的一个问题,时效明显落后于要求,不利于消除隐患。建议在修改《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时,直接去除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直接进行处罚程序,尤其要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监督其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