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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日期:2013-05-27     浏览:401    
核心提示: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X: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通则部分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核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工厂监督检查;

3. 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

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5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6.6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6.7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8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进行。

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6.11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6.1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

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

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7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9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定中心保存:

1. 无法接受监督;

2. 监督检查未通过;

3. 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出现3.9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8. 持证人自愿申请;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

7.3 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

5.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

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7.5 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 持证人自愿申请;

2. 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 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7.7 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 持证人变更申请;

2. 变更说明;

3. 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4. 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受理变更申请。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信息。

7.10 评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流向等信息。

7.11 持证人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7.12 持证人使用标志的具体要求由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规定。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 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 收 费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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