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39.5-92
泡沫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泡沫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泡沫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场泡沫消防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JB 787 汽车 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
ZB/T T50 005 专用汽车 用途特征代号
3 术语
3.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 型号
4.1 泡沫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 9417 和ZB/T T50 005 的规定。
4.2 泡沫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从灭火剂总装载量(千克)除以100 表示。当灭火剂总载量不小于10 000 kg 时,允许用三位数。
4.3 泡沫车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
型号标记示例:
四川消防机械总厂生产的载炮泡沫车,车辆总质量为30 000 kg,灭火剂总装载量为12 000 kg,其型号为:SXF 5300GXFPM120P。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泡沫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泡沫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 6244 的规定。
5.1.3 泡沫车的消防泵、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 泡沫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 的规定。
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泡沫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 条规定进行。
5.2.2 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泡沫车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产品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5.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泡沫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7956 第2.1.2 条的有关规定。
5.2.4 乘员数
泡沫车的的乘员数为3~8 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其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 kg 计。
5.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泡沫车的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 第2.1.3 条的规定。
5.2.6 制动性能
5.2.6.1 泡沫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 第4.13 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1条规定进行。
5.2.6.2 泡沫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2 条规定进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泡沫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 第2.1.5 条的规定。
5.2.8 可靠性
泡沫车的可靠性应符合GB 7956 第2.1.6 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6.6条的规定进行。
5.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 dB (A )。测量方法按6.7 条的规定进行。
5.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外表面应光洁。
5.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 的有关规定。
5.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5.2.10.4 联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备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 的规定。
5.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面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
2 的范围内不大于4 mm;在500 ×500mm2 的范围内不大轮廓度在1 000×1 000mm于3 mm。
5.2.10.8 乘员室、泵房、液罐与底盘连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误差不大于6 mm。测量方法按6.8 条规定进行。
5.2.11 表面质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作防腐蚀处理。
5.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 的R03 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JB/Z 111 的规定。
5.2.11.3 整车外表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
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符合GB 7956 第2.1.7 条的规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 7258 第9.9 条的规定。
b 油箱容量须满足泡沫车续驶里程大于300 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 7956 第2.1.8 条的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
5.3.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5.4 乘员室及车厢
5.4.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与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措施。
5.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 300 mm。
5.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间距:同向不小于760 mm;面向不小于1 300 mm (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 mm;
b 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960 mm;
c 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且不得自行启闭。
5.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卡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员室、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应平直均匀;
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落下;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不低于1 750 mm (距地面高度)。
5.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 6245 的规定。
5.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 (参考件)。
5.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 第2.2.1.1 和2.2.4~2.2.7 条规定。
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 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5.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1 的规定。
5.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B 6969 规定。
5.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部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 倍,试验方法按6.9 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 倍,试验方法按6.10 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出现渗漏。
5.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5.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5.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磨合期的泡沫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 (参考件)。
5.5.4 水罐
5.5.4.1 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5.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20k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6.11 条规定进行。
5.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罐底部须设置排污口;容量大于2000L的罐应设防荡隔板。
5.5.4.4 罐的顶部须设入孔,口径不小于400 mm。
5.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L 时为±2 %;容量在12 000 L 以下的,容量每减少1 000 L,其允差绝对值增加0.1%。
5.5.4.6 水罐须设注水装置。
5.6 泡沫系统
5.6.1 泡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 第2.3 条的规定。
5.6.2 泡沫炮、水炮的流量允差为±8%。
5.6.3 泡沫系统管路、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对泡沫液应具有抗腐蚀的性能。
5.6.4 泡沫系统应设冲洗泡沫液的装置。
5.6.5 泡沫系统应有从车外吸取泡沫液的装置,且拆装方便。
5.6.6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启闭方便、准确,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 第2.3.2 条规定。
5.6.7 混合液管、泡沫炮座等承压零件须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 倍,试验方法按6.9 条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6.8 泡沫炮(包括两用炮、组合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6.9 炮身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 360°,自动控制炮回转角度不小于270度,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灵活,方便可靠。
5.6.10 泡沫液罐应符合5.5.4.1~5.5.4.5 条的规定。
5.6.11 泡沫液罐应有通气和注液装置,不使用时应能密闭。
5.7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5.7.1 水路及泡沫系统的各操作手柄均应有操作指示牌。
5.7.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操纵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5.7.3 泡沫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 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 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d 水、液罐液位指示器。
5.7.4 手油门应操作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5.8 电气系统
5.8.1 泡沫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 倍。
5.8.2 牌照灯座应符合GB 4785 第19 条的规定。
5.8.3 泡沫车应设置全方位的火场工作照明灯。
5.8.4 乘员室、操纵仪表板、泵房、器材箱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5.8.5 泡沫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GB 8108 的规定。
5.8.6 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 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5.8.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5.9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5.9.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
5.9.2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9.3 配备的工具、附件均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5.9.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2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ZB T50 003 第2 章的规定。
6.2 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5.2.10、52.11、5.3、5.4、5.5.2.2、
5.5.2.7、5.6.4、5.6.8、5.6.9、5.6.11、5.7、5.8、5.9 条的规定。
6.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泡沫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7956 第3 章的规定进行,其中3.2.5、3.4、3.7 及3.16~3.20 除外,其结果符合5.2.3、5.2.5、5.2.7、5.3.1、
5.3.4、5.5.2.1、5.6.1 条的规定。
6.4 运行安全试验
按GB 7258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 条的规定。
6.5 制动性能试验
6.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方法按JB 3689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 条的规定。
6.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按JB 4020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 条的规定。
6.6 可靠性试验
按GB 7956 第3.6 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3 的规定,结果应符合5.2.8 条的规定。
6.7 室内噪声测试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GB 1496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9 条的规定。
6.8 乘员室 、泵房、水液罐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
按GB 1334 第3 章第15 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0.8 条的规定。
6.9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3 min,结果应符合5.5.2.5、5.6.7 条的规定。
6.10 消防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口处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关闭各出口阀门,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保持3 min,结果应符合
5.5.2.6 条的规定。
6.11 水、液罐渗漏检查
关闭水、液罐的各出入口,将罐注满水,在注水口(或其他出入口)用试压泵向罐内加压,待罐顶压力升至规定值后,保持3 min,观察各部位,结果应符合5.5.4.2条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7.1.1 定型检验
7.1.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定型检验。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定型检验的样车为1~2 辆。
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 老产品转厂生产。
7.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ZB T50 001 第2.2 和2.3 条的规定。
7.1.1.3 定型程序按ZB T50 001 第3 章的规定。
7.1.2 定期检验
7.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1~2 辆。
a 停产二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年。
7.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查,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7.1.3 出厂检验
泡沫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
7.2 检验项目
泡沫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4 的规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在产品需要标明的部位应设置标志牌。
8.1.1 产品标牌
8.1.1.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JB 787 的规定。
8.1.1.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
8.1.1.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消防泵流量;
c. 水罐容量;
d. 泡沫罐容量;
e. 出厂编号;
f.. 出厂日期;
g. 制造厂名。
8.2 包装
8.2.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条件并妥善包装:
a. 产品合格证(含底盘);
b.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
c. 随车工具、附件清单;
d. 质量保修卡。
8.2.2 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
8.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8.2.4 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接头。
8.3 运输
8.3.1 采用行驶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8.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8.4 贮存
泡沫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9 质量保证
9.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
9.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底盘制造厂负责。
附录A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
(参考件)
A1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总功率之比:推荐汽油机不大于60%;柴油机不大于65%。
A2 转速比的选择
功率输出装置的增速比:推荐不小于消防泵的额定转速与发动机额定转速之比的1.21 倍。
式中:i――功率输出装置增速比;
n 泵额――消防泵额定转速,r/min;
n 发额――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 。
附录B
泡沫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参考件)
B1 泡沫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应符合表B1 规定:
注:1)消防泵额定流量。
2 )消防泵额定出口压力。
B2 消防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试验方法
B2.1 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时间及可靠性试验方法按GB 7956 第3.8、和3.9 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B1 的规定。
B2.2 消防泵流量及出口压力的试验方法
B2.2.1 将泡沫车接上带滤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内,使吸深为3 m (滤水器须完全沉浸在水中)。在泡沫车出水口与水枪(或流量计)之间用5 m 长的有衬里水带连接,水枪的支数及口径根据泵的流量确定。
B2.2.2 泵的出口压力用压力表测量,流量用经过标定的水枪流量计或其他流量计测量,温度的测量用温度计;泵的转速测量用转速表。
B2.2.3 启动消防泵,调节泵的转速和出水口阀门开启度,使泵的出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待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连续运转30 min,试验过程不得间断,其结果应符合表B1 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消防器材总厂负责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公安部上
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震旦消防设备厂、长春消防器材总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权小彬、段洪、吴仕杰、先心友、郭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