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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餐饮用户安全使用常识

   日期:2013-05-02     浏览:643    

三、供气和运输单位的选择

1.餐饮企业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进行设计和安装,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

2. 餐饮企业必须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及钢瓶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3. 餐饮企业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4. 餐饮企业必须与具有燃气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钢瓶运输合同,明确各方安全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四、钢瓶使用注意事项

1.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2.严禁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气和其它明火(如煤火炉、小锅炉、土暖气灶等)。

3.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二楼(含二楼)以上房屋使用50Kg钢瓶的液化石油气。

4.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5.单钢瓶使用时,钢瓶与燃具的净距保持在0.5 m-1.0 m之间;多瓶使用时,应设置专门瓶库,瓶库与灶具间燃气管道应硬管连接;瓶库及管线应由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0m;散热器有隔热板时,可减小到0.5m。

6.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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